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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等人赌博案)(公开版)_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郑某某(乳名 “**”),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7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乳名 “**”),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1527199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镇**村**队。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丙(乳名 “**”),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7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丁(乳名 “**”),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7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至14日,被告人郑某某、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等人在淮滨县赵集镇郑寨村**组**队郑某戊(已故)家中以人民币为赌资,以骨牌为赌具聚众赌博,收取打底钱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追缴物品清单;2.证人简某某、简某乙、刘某某、简某丙、郑某己等人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9000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朋

检察官助理:胡靖妮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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