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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7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楼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4195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杭州市**县**镇**。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鲁某某、楼某甲、李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浦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向吴某某(另案起诉)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具体分述如下:1.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联系吴某某购买了一只活体穿山甲,货款打至谭某某(另案起诉)支付宝上,吴某某将穿山甲通过衢州至开化班车托运至被告人郑某某处。穿山甲被本人食用掉。2.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又以同样方某甲吴某某购买穿山甲一只,被告人郑某某将穿山甲卖给了一安徽人(身份不明)。3、同年7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向吴某某购买了一只穿山甲,后由于穿山甲呕吐了,被告人郑某某将穿山甲退回。

(二)被告人鲁某某多次向吴某某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用银行转钱的方式将货款支付到谭某某的账户上,运输的方式是班车托运,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被告人鲁某某从吴某某处购买了一只穿山甲,并售卖给章某某(另案处理)。2.2019年3月-6月,章某某又购买了一只活体穿山甲,鲁某某将穿山甲杀好后售卖给章某某。3.2019年3月份,王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鲁某某求购穿山甲,被告人鲁某某从吴某某购买了一只活体穿山甲,卖给王某某。

(三)被告人楼某甲多次向吴某某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用微信转账、现金汇存的方式将货款转给了谭某某,运输的方式是班车托运,具体分述如下:1、2019年4月份,有人要购买穿山甲,被告人楼某甲联系了吴某某购买一只活体穿山甲,转卖给他人。2、2019年5月17日,以同样的方式购买了一只活体穿山甲,转卖给他人。3、2019年6月10日,以同样的方式购买了一只活体穿山甲,然后转卖给他人。

(四)被告人李某甲义多次向吴某某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用手机转账的方式将货款转账给谭某某,运输的方式是班车托运,具体分述如下:1、2018年8月份,一名上海和尚(身份不明)找被告人李某甲要求购买穿山甲,被告人李某甲从吴某某处购买一只活体穿山甲后转售。2、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同样的方式购买了一只活体穿山甲,然后转卖给“上海和尚”。3、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同样的方式购买了一只活体穿山甲,然后转卖给“上海和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往来流水清单、手机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及物品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王某某、楼某乙、方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鲁某某、楼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另案起诉的被告人吴某某、谭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往来账目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鲁某某、楼某甲、李某甲义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勇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电话:137*******

      被告人鲁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电话:135*******

      被告人楼某甲现已取保候审,电话:138*******

      被告人李某甲现已取保候审,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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