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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等人)(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5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51********,汉族,高中文化,利辛县第十届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户。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重婚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队**户。被告人郑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19年4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队**户。被告人汪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8年9月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抓获,于2019年4月2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庄**户。被告人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抓获,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圩**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闵行看守所,于2019年4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3********,汉族,专科毕业,利辛县第十届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队**户。被告人代某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19年4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重婚罪;被告人郑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汪某某、潘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郑某甲、代某某、程某某(已判决)开发利辛县**镇**塘时在南侧土地时,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准备购买孙某某的土地用于开发,孙某某不同意转让。2013年5月份,郑某甲、代某某、程某某商议通过打水泥桩堵截孙某某土地出路的方式,逼迫孙某某转让土地。孙某某被迫同意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郑某甲、代某某和程某某三人开发谋利。

2、​ 非法拘禁罪

2016年7月23日17时左右,被告人郑某甲带领潘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镇茆某某住处找到茆某某,将茆某某带至一家饭店内,同时邀集汪某某前往,汪某某带领胡某某到达后与郑某甲等人吃饭,吃饭期间,郑某甲辱骂、殴打茆某某。饭后,郑某甲、汪某某、潘某某、胡某某将茆某某带至松江区**镇的一家宾馆拘禁,7月24日12时许,郑某甲等利辛县法院工作人员郑某丙、李某某到达上海,对茆某某问话后,才让茆某某离开。

三、寻衅滋事罪

1.2007年,被告人郑某甲在利辛县****省道旁福利院开发项目与国某某产生纠纷,后郑某甲多次带人威胁、辱骂、殴打国某某:

(1).2010年5、6月份一天下午,郑某甲在亳州信访局门口遭遇国某某,郑某甲在毫州市信访局门口无故殴打国某某;

(2).2010年6、7月份一天,国某某在**镇**饭店请郑某甲吃饭,向郑某甲赔礼道歉,在吃饭期间郑某甲辱骂、殴打国某某;

(3).2010年11月份一天下午,郑某甲在利辛县**镇老年福利院工地,郑某甲、张某某辱骂、殴打国某乙、国某某;

(4).2011年2月13日中午,郑某甲、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镇**饭店吃饭,吃饭时几人商议饭后找国某某的事,酒后郑某甲带领邵某某、张某某等人到国某某家辱骂、殴打国某某。

2.2008年12月29日上午,程某某家在修下水道时占用**中学教师集体住宅区域公共通道,程某某、熊某某与**中学教师袁某某发生争执。程某乙得知后邀集郑某乙、严某某、岳某某到现场为其助威。当日10时许,程某乙带领郑某乙、严某某等人到袁某某家门口殴打袁某某,致其受伤。后,郑某甲利用各种关系,迫使袁某某接受调解。

3.2011年前后,郑某乙与严某某吃饭时因敬酒发生矛盾,严某某将酒洒到郑某乙脸上。郑某乙将此事告诉郑某甲后,郑某甲对严某某进行威胁、辱骂。 

4.2003年7、8月份,郑某乙与张某乙、王某某在**镇一溜冰场溜冰时发生矛盾,郑某乙被张某乙打了一拳,郑某甲得知此事后邀集苏某某等人到张某乙家中殴打张某乙。

2、​ 敲诈勒索罪

2013年8月份,被告人郑某甲与茆某某合伙做硅渣生意,后二人产生纠纷,郑某甲和茆某某合伙生意结束之后,结算中,郑某甲要求茆某某个人承担汤某某没有支付的剩余货款,并算作借款,要求茆某某为其出具借条。2015年12月份,郑某甲带着汪某某在上海市一家宾馆内以与茆某某算账为由限制茆某某人身自由达5、6小时,逼迫茆某某承担未收回的47万元货款,另肆意虚增利息7万元,迫使茆某某出具54万元的借条,茆某某给郑某甲出具条并用房产抵押后方能离开。

五、开设赌场罪

2016年农历四月初八之前,被告人郑某乙伙同夏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利辛县**镇**村民胡某乙家开设赌场三次,纠集程某乙(已判刑)、袁某某、王某某等二十人余人使用骨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胡某乙(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内抽水渔利,夏某某等人负责站岗、望风。每场抽头渔利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郑某乙两次分得5000余元。

六、重婚罪

被告人郑某甲与刘某某于1980年10月1日结婚,2008年3月11日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郑某甲与许某某结识,并发展关系,2002年10月13日,郑某甲、许某某生育一子许郑某丁,2007年8月20日,郑某甲、许某某又共同生育一女郑某戊,郑某甲与许某某以夫妻名义在合肥市生活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房产、手机、手表等财物;

2.​ 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判决书、谅解书等;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国某某、茆某某、孙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潘某某、胡某某、代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扣押、勘验笔录:搜查被告人住处、车辆、公司等场所情况;扣押被告人财物情况;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情况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乙、潘某某、胡某某、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使用胁迫手段,强行购买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非法拘禁他人;随意多次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潘某某、胡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使用胁迫手段,强行购买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飞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汪某某现被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乙现被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卷移送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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