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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7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蚌埠市蚌山区**村**村**栋**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天安国**座**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执行

被告人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广场**栋2813,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9日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执行。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五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花园**栋22F。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8日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幢**单元**号,住蚌埠市禹会区**道**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蚌埠市经开区**路**村**村**栋**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交通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花园伟业五金店,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江某某、李某某、苟某某、李某乙、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苟某某、郑某某、江某某在网络上发布出售公民信息的广告,以每条公民信息五角至五元钱不等的价格,在网络上售卖苟某某在上海某金融公司工作期间私自保存在U盘内的二十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包括姓名、电话号码、股票开户公司、余额等,非法获利五千余元由被告人苟某某支配、使用。

二、2018年6月份,被告人郑某某、江某某将被告人苟某某存有大量公民信息的U盘进行复制,将信息分别储存至其个人的U盘内,二人对从苟某某处获取的信息进行整理、恢复,并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交换。

三、2018年6、7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将从苟某某处获取的信息在网络上进行售卖,并在网络上与他人交换该信息。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发展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乙、宋某某等人作为其下线,其负责提供信息,直接或间接将在网络上贩卖信息的方法教给该三人,所获收益三七分账。至案发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出售信息,共计获利1万余元。2019年5月29日,经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鉴定实验室鉴定,被告人郑某某U盘内的36个Excel表格储存有各类公民信息共计934924条。

四、2018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江某某将从被告人苟某某处获取公民信息二十余万条在网上进行售卖,并通过网络与他人交换,非法获利1万余元。2019年5月29日,经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鉴定,在被告人江某某U盘内的27个Excel表格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87485万条。

五、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从郑某某处获得信息和方法在网上售卖,并在网络上与他人交换,又将交换得来的信息转发给郑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在网络上售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3000余元。2019年5月29日,经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鉴定,在被告人李某某惠普牌电脑、手机内的15个Excel表格,储存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75697条。

六、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乙从被告人郑某某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6000余条,并按照郑某某教授的方法在网络上售卖,获利二人三七分账。被告人李某乙将获取信息中的600余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90元,分给郑某某95元。2019年5月29日,经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鉴定,在被告人李某乙手机内储存3个Excel表格储存有各类信息共计1170条。

七、2018年7月底,被告人宋某某得知李某乙的在网络上售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被告人李某乙索要公民个人信息,利用其在蚌埠市龙子湖区**花园伟业五金店工作的空余时间在网络上出售。被告人李某乙通过网络QQ将5000余公民个人信息发送至宋某某,被告人宋某某将其中的400余条信息通过网络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300余元,并通过李某乙将其中的78元转给郑某某。2019年5月29日,经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鉴定,在被告人李某乙手机内储存3个Excel表格储存有各类信息共计1170条。2019年5月29日,经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鉴定,在被告人宋某某手机内储存1个Excel表格内有公民信息共计70条。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李某乙分别将非法获利退缴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息内容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

2.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江某某、李某某、苟某某、李某乙、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5.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江某某、李某某、苟某某、李某乙、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又通过收受、交换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郑某某、江某某、李某某、苟某某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乙、宋某某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江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宋某某均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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