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马银山,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81********,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银川市西夏区,住银川市西夏区**路**小区**号。2003年3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6年4月1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8月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彭阳县,住银川市金凤区**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银川市金凤区,住银川市金凤区**园**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银川市西夏区,住银川市金凤区**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银山、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被告人马银山经曹某某、李某某介绍下载“和盛”网络赌博平台,该赌博平台后更名为“聚星”赌博APP软件,在“聚星”赌博平台中参与赌博。被告人马银山在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使用微信、QQ、网银充值等方式向平台投注资金418960元,并在其账号下设置下级账号陆续吸收柳某某、郭某某、刘某丙等人为其下线参与网上赌博,被告人马银山获得赌博平台赌博盈利及返利提成931005元。
2.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牛某某下载并注册“聚星”APP软件账户,通过使用微信、支付宝、网银充值等方式向平台投注资金1474995元,并在其账号下设置下级账号陆续吸收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等人为其下线参与网上赌博,被告人刘某甲获得赌博平台赌博盈利及返利提成623111.94元。
3.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经邵某某介绍,下载“聚星”赌博APP软件,并注册账户成为邵某某的下线,在“聚星”赌博平台中参与“北京PK拾”等虚拟赛车赌博游戏。被告人郑某某在此期间使用微信、QQ、网银充值等方式向平台投注资金1754069元,并在其账号下设置下级账号陆续吸收祝某某、史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刘某某、雍某某等人为其下线参与网上赌博,被告人郑某某获得赌博平台赌博盈利及返利提成525476元。
4.2016年10月被告人刘某乙通过曹某某、李某某下载并注册“聚星”APP软件账户,成为李某某的下线参与赌博活动。在其参与赌博活动过程中发展其好友罗某某、马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等五人为其下线,通过使用微信、支付宝、网银充值等方式向平台投注资金542669元,被告人刘某乙获得赌博平台赌博盈利及返利提成422198.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祝某某、王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邵某某、樊某某、史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马银山、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银山、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银山、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利用网络赌博平台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银山、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银山刘某甲、郑某某、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银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两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正理
2020年4月17日
附:1.四名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鉴定意见书一份、散页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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