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031995********,汉族,大专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8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98********,畲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福安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97********,畲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安市**里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3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3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4********,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3********,汉族,大学文化,住重庆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9211996********,汉族,大专文化,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毛某甲、雷某某、钟某某、金某甲、周某甲、黄某甲、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温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九十月份,以王某甲(已判)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区山亚国际中心设立九鼎金融公司(后改名为翰风金融公司,下以翰风金融简称),从事网络放贷业务,采取威胁、骚扰等手段强行催收贷款,以获取非法利益。该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众多、分工明确。王某甲系该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黄某乙(已判)及熊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等担任该公司人事,负责招聘审核员、财务员及计算审核员提成等;林某甲、黄某丙及范某某等(均已判)作为骨干成员担任审核组组长,负责审核业务及管理组内事务;被告人郑某某、毛某甲、雷某某、钟某某、金某甲、周某甲、黄某甲、毛某乙等作为审核员,负责审核客户资料及催收逾期贷款等;被告人江某某及林某甲、陈某甲、黄某丁、王某乙(均已判)等先后任公司财务员,负责放款、催收等;黄某戊、王某甲及高某某(已判)等人负责在夜间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
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严密。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由审核员从中介等处获取借款人信息进行核实筛选,收集借款人的通讯录等信息,后将借款人名单转交给负责财务的工作人员;财务工作人员通过借贷宝等网络借贷平台,与借款人签订与实际借款情况不符的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虚假的借款利息、借款金额及逾期后果等内容,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走账。在借款人借款逾期后,通过电话、短信“轰炸”、群发被害人借款信息、编辑侮辱信息、PS恐吓图片等方式给被害人及被害人通讯录联系人,对被害人或其亲友施压滋扰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续期费和逾期费等。
现已查明遭受滋扰威胁的被害人有张某某(已死亡)、兰某某(已死亡)、邓某甲、胡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卢某某等200余人。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在翰风金融任审核员,既遂7850元,未遂61750元;被告人毛某甲于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4月5日在翰风金融任审核员,既遂43550元,未遂116675元;被告人雷某某于2017年9月10日至2018年3月20日在翰风金融任审核员,既遂6050元,未遂69650元;被告人钟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5月11日在翰风金融任审核员,既遂72250元,未遂220025元;被告人金某甲于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3月19日在翰风金融任审核员,既遂6050元,未遂54650元;被告人周某甲于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3月23日在翰风金融任审核员,既遂11450元,未遂85675元;被告人黄某甲于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5月18日在翰风金融任审核员,既遂81350元,未遂245175元;被告人江某某于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3月21日在翰风金融任财务,既遂7850元,未遂61750元。
2018年7月24日7时55分许,重庆铁路公安处重庆北车站派出所民警在重庆北火车站抓获被告人黄某甲;2018年8月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投案;2018年8月23日15时许,钟某某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2018年8月31日11时30分许,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福安市城南街道长途汽车站抓获被告人金某甲;2018年9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大历派出所投案;2018年10月5日20时许,福安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福安市城北街道永辉超市门口抓获被告人江某某;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毛某甲主动到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2019年2月2日10时许,福建省福安市公安局穆阳派出所民警在中国农业银行白云山支行附近理发店内抓获被告人雷某某。上述八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考勤表、工资表、伙伴云数据、员工培训内容、威胁信息模板、审核资料等书证;2.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证人王某甲、黄某戊、林某甲、吴某某、黄某丙、沈某某、唐某某、吴某甲、张某甲、周某乙、张某乙、黄某丁、陈某甲、王某乙、李某甲、周某丁、黄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傅某某、金某乙、冯某某、艾某某、郭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董某某、周某丙、马某某、周某丁、邓某乙、陈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毛某甲、雷某某、钟某某、金某甲、周某甲、黄某甲、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6.伙伴云数据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毛某甲、雷某某、钟某某、金某甲、周某甲、黄某甲、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毛某甲、雷某某、钟某某、金某甲、周某甲、黄某甲、江某某参与到以王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参与非法放贷活动,为达到收回放贷及高息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中金某甲、江某某、郑某某、雷某某属于数额较大,钟某某、周某甲、毛某甲、黄某甲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毛某甲、雷某某、钟某某、金某甲、周某甲、黄某甲、江某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中,部分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犯或减轻处罚。被告郑某某、毛某甲、雷某某、钟某某、金某甲、周某甲、黄某甲、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周某甲、毛某甲、郑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江某某、黄某甲、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毛某甲、雷某某、钟某某、金某甲、周某甲、黄某甲、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晨宵
2019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157********)、毛某甲(187********)、雷某某(136********)、钟某某(157********)、金某甲(188********)、周某甲(158********)、黄某甲(156********)、江某某(136********)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提讯证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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