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以吴某某(已处)等人为首的传销组织为实施传销犯罪活动,组织传销团队,策划传销项目,搭建传销网站,制定传销奖金制度,制作传销宣传资料,培训讲师进行“洗脑”宣传,物色传销骨干,大肆发展下线会员。被告人郑某某由林某某(另处)介绍于2018年4月份参与该传销组织,并在“云金商学院”APP上注册账号,购买兆云集团名下兆云数字资产(深圳)有限公司发行的“云金数字资产”(简称“云金”)成为会员。后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网络以会员推荐注册模式“拉人头”发展下线会员,以“云金”可以兑换右脑开发等为幌子,要求会员购买“云金”以获得会员资格,根据购买“云金”金额确定会员级别,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郑某某层层发展了杨某某(另处)、李某甲(另处)、李某乙(另处)等110人,层级超过3级,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其下线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人民币2349039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照片);2.书证: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向某某、舒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手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安置关系层级图、推荐关系层级图(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结玲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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