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4532,汉族,高中毕业,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20年7月3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寇某某(该二人已判刑)预谋后,注册成立郑州三楂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聘任寇某某、吴某、秦某某(该三人已判刑)、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成该公司主要管理层,由寇某某、吴某具体设计以众筹销售山楂红酒为名义的传销模式,建立三楂红会员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作为传销人员注册会员、投资、排列层级、返利的平台,并伙同秦某某和牛某某进行传销活动的市场运作。该传销模式以众筹销售“2697公元前”山楂红酒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每提2760元的价格购买该款酒获得注册会员资格,并按照注册会员上下线关系分为大小两区依序组成层级,以投资金额和下线小区会员投资总金额为返利计算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介绍、发展下线会员,骗取财物。为扩大该传销组织影响吸引更多人加入,其在全国范围内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356个服务中心或报单中心,为参加人员注册会员报单提供便利,并按照报单金额的3%提成服务费。至2018年1月,该传销组织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
经司法鉴定及审计,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传销组织共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2.4万余人,最高层级达83层,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13.79亿余元。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参与该传销组织并在其位于登封市**镇**村的家中成立登封地区报单中心,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25层879人,报单中心报单382人10637040元,总实发奖金为1678007.34元,现有报单币537868,现有奖金币为86107.3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及同案人崔某某、邱某某等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宏涛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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