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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_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民身份证号5332221982*******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住永胜县****村委会****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514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同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8日补查重报,并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郑云川涉嫌偷越国境罪。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得知谭某甲、周某某及周某某的两个孩子要回周某某缅甸娘家后,通过电话联系谭某甲要求谭云刚一行人带郑某某一起去缅甸相亲,后郑某某乘车到达孟连,在孟连客运站与谭某甲等人会合后一同乘坐谭*甲驾驶的微型车到达孟连县勐阿口岸。在勐阿口岸谭某甲先找人将微型车从口岸开到缅甸境内,后周某某、谭某甲又带着郑某某和张某某从界河坐轮胎偷渡到达缅甸。到缅甸境内后谭某甲驾驶从中国开过去的微型车带着郑某某一行人到达邦康,并帮忙郑某某相亲,因在邦康相亲未果,谭某甲等人同周某某到达班老周某某娘家。后谭某甲和郑某某一行六人从班老开车偷越国境回到中国境内。2016年5月上旬,周某某从中国班老偷渡回缅甸娘家,期间郑某某接到周某某的电话告知周某某已帮郑某某找了一个缅甸姑娘,叫郑某某到缅甸相亲,后郑某某从期纳乘坐班车到下关之后转车到勐阿口岸坐轮胎越过界河偷渡到缅甸,在缅甸邦康与缅甸籍女子依某某相亲成功,后郑某某、周某某、依甲及依甲的哥哥一行四人从芒信乘坐摩托车走便道从缅甸偷渡回到中国境内,在西盟和谭某甲汇合后,四人乘坐谭某甲租用的车回到永胜。

2被告人郑**分别于2018年11月、2019年1月组织缅甸籍女子桂某某、依乙从缅甸邦康和依快非法入境至中国普洱,在澜沧同郑某某会合后一起到达永胜期纳并通过郑某某的介绍分别认识了陈某某、谭某甲并举行了婚礼,郑某某彩礼钱和介绍费共计人民币十六万二千元(¥162000)。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云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他人介绍相亲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并于2016年为自己相亲而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及时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为维护国家国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映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相关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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