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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研究生文化,天津市**医院**科医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路**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1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5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于2020年2月15日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9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于同年4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于同年6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郑某某系天津市**医院**科医生,其与同案犯遆某某等人相识多年。2018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遆某某、杨某甲(均因本案被判刑)等人从事非法肾脏移植手术的情况下,向需更换肾脏的患者李某甲亲属李某乙提供同案犯杨某甲使用的1703276****手机号,李某乙将该手机号告知李某甲母亲宋某某。宋某某通过上述手机号与同案犯杨某甲等人取得联系,并约定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为李某甲做肾脏移植手术。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微信告知同案犯遆某某肾脏移植手术使用器材型号。

2018年11月17日晚,同案犯遆某某等人在津南区**医院内将“供体”李某丙左肾手术移植到“受体”李某甲体内,获利人民币100万元。经鉴定,李某丙左肾缺如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身份证明、同案犯判决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宋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同案犯遆某某、杨某乙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他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超

检察官助理:  于冲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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