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朝阳县人,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镇**村**组**号。1982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0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9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2年开始信奉邪教全能神,2018年被任命为邪教全能神组织G1小区11#教会的带领,自2018年任教会带领以来郑某某多次组织全能神信徒聚会,在聚会中用自带笔记本电脑为信徒下载、复制全能神资料,并负责解释。
2020年6月15日上午,郑某某在朝阳县**乡许某某家组织全能神信徒王某甲、倪某某、白某某、许某某、王某乙、郭某某、孙某某聚会,交流讨论“全能神“邪教时被朝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扣押手机3部、笔记本电脑1部、U盘2个、内存卡12个、读卡器4个、平板电脑1个、手抄笔记4张、密码纸条4张、马某手抄页1张。经朝阳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时郑某某持有的U盘和内存卡内存有涉及全能神资料的word文档232篇、TXT文本文件4093篇、Eecel表格报表22个,视频文件262个、音频文件66个。 当天郑某某往聚会人员内存卡复制、拷贝 word文档3篇、TXT文本文件1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内存卡、U盘、读卡器等物证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邪教全能神相关文章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倪某某、白某甲、许某某、王某乙、郭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丽梅
检察官助理:闫明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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