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份,被告人郑某某被马某某以谈恋爱为名带到秦皇岛市,参与以“中国梦、商会商务”(也称辽宁中绿传销)为名义组织的传销活动,被告人郑某某成为马某某下线人员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郑某某在马某某团队晋升为经理级别。被告人郑某某在马某某团队任科长期间,协助发展传销参与者37人,收款43笔,收到报单369单,每单2900元,郑某某非法收取传销投资共计1070100元,收取的传销投资款均上交给马某某。
2、2017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成为经理后在秦皇岛组建发展传销团队。从2017年4月份至2017年9月底,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人郑某某以邀请来旅游、介绍工作、谈恋爱、搞投资等各种借口,骗来多人到秦皇岛参加自己的“阳光团队”以虚构的“辽宁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梦商务商会”为名义,谎称这些都是政府暗中保护、扶持的惠民资本运作项目,声称投资一单2900元,一年就能获利180万元,投资15单43500元就能挣取1.5亿元,采取讲课、办酒会等形式,诱骗多人加入团队,进行投资,根据每个成员本人及下线的投资单数,被告人郑某某的团队内设定组员、组长、主任、科长、经理等多个级别,郑某某收取下线人员上交的投资款,再发放一定比例的返利,从2017年4月份至9月底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团队共发展传销参与者成员刘某某、李某某等64人,层级达到三级以上,收款77笔,收到报单435单,收取非法传销投资1261500元,获利50万元。
3、2017年10月份之后,被告人郑某某发展的下线人员刘某某晋升为经理级别,郑某某成为出局经理。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又作为刘某某的团队顾问,协助刘某某管理团队成员,协助刘某某发展传销参与者46人,收款50笔,收到报单232单,协助刘某某收取非法传销资金672800元,收到的传销投资款均交给刘燕生。
自2015年8月份开始,在秦皇岛市区范围内,被告人郑某某本人组织团队发展传销人员、协助他人发展传销人员147人,收取传销资金数额3004400元,层级达到三层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扣押申请单、记录本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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