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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职务侵占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浮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女,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2000********,汉族,高中肄业原浮梁县**珠宝店售货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浮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在**珠宝店工作之便利,于2019年11月21日、22日、23日、25日在工作期间,盗取店内黄金手镯四个、黄金项链六条、黄金戒指一枚,经景德镇市金银珠宝检测中心检测,被盗黄金饰品黄金纯度为99.90%,重量共计450.348克,经浮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以上黄金饰品2019年11月25日市场批发价格为166630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人郑某某将其非法占有的三个黄金手镯典当于浮梁县**打金店,获取27000元人民币;与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寄售协议,将非法占有的黄金项链六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镯一个寄售,获取人民币9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金项链六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镯一个。2.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信息等;3.证人吴某某、文某某、欧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景德镇市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浮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8.案发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泳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利用在**珠宝店工作之便利,将**珠宝店的黄金饰品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原毅

检察官助理:苏巍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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