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104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5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销售部西南营业部区域业代,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尚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西局东街132号高某某的批发店内,利用担任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销售部西南营业部区域业代的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收取客户高某某的预付货款,后仅给高某某配送部分货物,剩余价值人民币27176元的货物未进行配送,被告人郑某某将预付货款人民币27176元非法占为己有。
2、2017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将程某某预付货款人民币 18693元非法占为己有。
3、2017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将张某某预付货款人民币 30194元非法占为己有。
4、2017年4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将秦某某预付货款人民币 10506元非法占为己有。
5、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将丁某某预付货款人民币13200元非法占为己有。
6、2017年4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将李某甲预付货款人民币 21320元非法占为己有。
7、201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将李某乙预付货款人民币11800元非法占为己有。
8、201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将王某某预付货款人民币9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9、2017年5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将董某某预付货款人民币56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10、2017年5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将郭某某预付货款人民币46425元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高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秦某某、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董某某、郭某某、李某丙、许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入职、离职证明、在职证明、岗位说明书、记账册复印件、转账记录等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志坤
检察官助理:王栋
书 记 员:褚依羽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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