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镇**街**委**组,捕前住山东省威海市**宿舍。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019年10月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6月1日晚,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钟某某(已判决)、小某某(身份不详)经预谋后,三人乘出租车到涿州市百尺竿乡兰营石料厂一带,由小峰骑自行车佯装被过路司机刘某某剐倒,郑某某、钟某某乘出租车尾随,将刘某某拦住,准备对其进行敲诈,被事主刘某某、林某某等人识破,双方发生打斗,后刘某某一方到百尺竿派出所报警,百尺竿派出所出警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审查。后被告人郑某某电话联系徐某某带人过来,徐某某(已判决)闻讯纠集史某某(已判决)、闵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高某某(已判决)等六、七十人,持镐把、砍刀等凶器,闯入百尺竿乡政府院内,冲击驻乡政府院内的百尺竿派出所,将驶出乡政府大院的一辆面包车玻璃砸坏,将派出所的门窗玻璃砸坏,对协勤人员王某某、杨某某进行殴打,并四处查找与钟某某等人发生打斗的当事人,准备对其进行报复,同时将正在派出所接受审查的郑某某、钟某某强行带走。后这伙人再次闯入乡政府院内,将乡政府的大门用铁管砸坏,强迫门卫将门锁打开,闯进派出所,严重破坏派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百尺竿派出所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同案犯钟某某、徐某某、史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萌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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