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二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乐陵市**镇**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我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已判决)等人共同经营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路**号院内的**海鲜城。2017年5月11日下午17时许,在该饭店负责揽客的夏某某(已判决)与同在该院内经营的两大盆饭店店员争抢客源,发生冲突,动手撕打。两大盆饭店经营者张某某(另案处理)遂持刀到**海鲜城理论,双方言语不和,遂各自纠集多人持镐把等工具形成对峙。当晚22时许,王某某被张某某一方叫去理论,被张某某一方打伤头部,王某某纠集的人员遂持镐把、马扎等工具,冲入两大盆饭店内,对店内的玻璃、桌椅等物品进行打砸,对张某某等人进行追打,并将张某某打伤。上述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纠集他人积极参加斗殴。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侧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后腰背部13.9cm瘢痕评定为轻伤二级,上述损伤系本次外伤所致可以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被告人郑某某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振玉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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