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3日凌晨1时左右,林某甲受林某乙(两人均已判决)等人纠集,帮助林某乙等人向闽侯县****镇***工地施工方林某丁等人索要工程股份。林某甲纠集刘某某、郑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后,被告人郑某某在郑某甲召集下携带郑某乙事先准备的镀锌管等工具来到**工地附近,与林某甲等人会合。被告人郑某某与郑某乙分别驾驶的车辆带领上述二十几人到达**工地。林某甲带领刘某某、郑某甲等人手持砍刀、铁棍等器械,来到现场对**工地员工进行随意殴打,并打砸现场车辆等设施,造成被害人林某丙、林某丁等人受伤、部分车辆毁损。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其中一辆汽车在现场等候并运输林某甲等人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丙损伤属重伤二级,被害人林某丁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林某戊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手机话单;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己等10人证言;
3.同案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林某庚、林某甲、林某乙等11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丁、林某丙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
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胜男
2020年1月8日
附注:
(一)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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