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82********,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14年1月1日执行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5日中午,蒋某甲(另案处理)说还钱给黎某某(另案处理), 蒋某甲叫上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去到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鹅塘街的“陶马岭”(小地名)榕树对面的小店,蒋某甲以“黎某某在村里造谣大水牛赌钱出老千”为由殴打黎某某,蒋某甲用拳脚踢打黎某某,致黎某某跌落水田。
黎某某因为被打,于当天叫上被告人郑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到鹅塘村刘某某(另案处理)家吃饭,并准备了铁棍放在刘某某家中,以备晚上和蒋某甲打架。
当天晚上10时许,蒋某甲打电话约黎某某到鹅塘镇“石板洞”打架。黎某某通知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等人一起到“石板洞”打架。郑某某、梁某甲等十多人驾驶桂JM****、桂JNM****到刘某某家拿铁棍等工具。蒋某甲叫上蒋某乙等人在“石板洞”等黎某某。双方见面后谈不拢,郑某某、黎某某等人持铁棍等追打蒋某甲等人,蒋某甲等人被打跑。郑某某、黎某某等人则回到刘某某家喝酒。蒋某甲等人在蒋某甲家中准备砍刀等工具,23时许,蒋某甲等人持砍刀等工具去到刘某甲家,郑某某、黎某某等人逃避,蒋某甲等人用砍刀打砸桂JM****、桂JNM****两辆小车,造成两辆小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贺州市物价局鉴定,桂JM****别克小车损失价值35672元,桂JNM****标志小车损失价值280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华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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