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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花苑****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5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在明知苏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均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抽取价税合计金额的0.3%至0.5%作为介绍费的方式,通过薛某某(已另案处理)先后介绍上述五家公司接受出票单位为苏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 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712378元,其中税额人民币539405.34 元,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017年2月、2019年2月,五家受票单位分别将上述41份增值税税款全额作进项税额转出。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账册、已抵扣税款的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晏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娜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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