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村。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聊城市茌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6日解除留置措施,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茌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其内弟张某甲以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义投标聊城开发区顾官屯土地整理项目,为了能够中标,郑某某和张某甲请求时任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局长的张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后张某某向郑某某和张某甲透露标底,帮助二人顺利中标该项目第二十三标段工程。为感谢张某某的帮忙,2013年1月和5月,郑某某和张某甲先后两次送给张某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豹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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