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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行贿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公诉刑诉〔2018〕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5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辽宁*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路**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 年铁岭银行进行招聘,被告人郑某某为了给其司机李某甲的女儿李某某找工作,找到时任铁岭银行董事长的郝某某帮忙。郝某某安排李某某到铁岭银行工作。郑某某为感谢此事,在郝某某办公室送给郝某某好处费20 万元人民币。

2008 年辽宁鸿源大禹水务有限公司在铁岭的两个子公司,铁岭鸿源大禹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和铁岭鸿源大禹再生水有限公司,开始从铁岭银行陆续贷款,2011 年被告人郑某某为感谢铁岭银行在整个贷款过程中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支持,在郝某某办公室送给郝某某好处费30 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郑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表、公司设立申请书、股东决定、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铁岭鸿源大禹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铁岭银行公司资质材料、郝某某任职证明等材料、证实材料、关于铁岭涨源大禹再生水有有限公司贷款的历史由来及情况说明及借款合同、铁岭鸿源大禹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贷款的情况说明及贷款的历史由来及借款合同、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

2.证人郝某某、李某甲、李某丙、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艳芬
    曹琳琳

2017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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