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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路**号,2020年3月2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诈骗QQ群里发布信息,让群里的人将其QQ号推送给被骗的被害人。被害人米某某添加被告人郑某某QQ好友后,被告人郑某某以退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米某某的微信账号、密码,并诱骗被害人解除支付限制,后私自扫码转账人民币3000元。

二、诈骗罪

被告人郑某某在用被害人米某某的微信账号转账后,又以微信被扣款、退款需转账验证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米某某分二次扫码支付合计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总和刑期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小彪

检察官助理:余谊泳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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