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0年**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路**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由奉化岳林派出所临时羁押至宁海县看守所,于2019年7月20日由玉龙县公安局民警带离出所,同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由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4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害人黄某某与被告人郑某某在丽江相识,同年8月,郑某某以做海鲜生意需要钱为由向黄启芳多次现金借款,并写下十张借条,借条总金额为416850元人民币,后郑某某未归还上述款项,离开丽江失联,经核实,郑某某在丽江期间未做过海鲜生意。
2019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以做艾灸仪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多次向罗某某共借款23095元,后其未将借款用于做艾灸仪生意。在分三次还款4750元后,郑某某找各种理由迟迟未归还剩余的一万八千余元,并在次月离开福州失联。
被害人黄某某于2018年8月26日上午到黄山派出所报案,2019年7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岳林派出所民警在岳林街道新鲍村沈家庄桥头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手续、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借条复印件、鉴定文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做海鲜生意、艾灸仪生意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43万余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特强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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