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郑**,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黄**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与步行人齐聪珍在新野县滨河路北段湍口路口处发生碰撞,造成齐**受伤,新野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为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2019年7月22日,齐**在新野县中医院治疗出院后,被告人郑**将其妻子齐**的治疗费用在河南省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共报销医疗保险金15455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郑**退还所诈骗的涉案资金154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孙 超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的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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