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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公诉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郑某某,195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5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桐庐县**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73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骗取拆迁补偿款,以将其血液与郑某甲生父楼某某的血液调包的方式,获取到杭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证明郑某某系郑某甲生物学的父亲。郑某某在得到该亲子鉴定意见书后,向桐庐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其子”郑某甲享受拆迁补偿政策,后经桐庐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讨论,基于郑某甲系郑某某亲生儿子,且出生在杭黄线型拆迁之前,应享受拆迁搬迁费和过渡费总计8800元及房租补助6000元,并向被告人郑某某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家属退赔全部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新生儿姓名申报申请表、检测图谱、采血照片、拆迁档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吴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继民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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