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城**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

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贺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体验店上班,期间,认识了一起工作的同事高某某、刘某某,对他们谎称自己是“富二代”,取得该二人的信任并骗取钱财。

1、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虚构投资头盔项目,承诺短期高额回报为借口,骗被害人高某某参与投资。被害人高某某信以为真,陆续向被告人郑某某转账钱款,总共被骗人民币(币种,下同)18060元。

2、2020年4月初,被告人郑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虚构投资头盔项目,承诺短期高额回报为借口,骗被害人刘某某参与投资。被害人刘某某信以为真,遂向被告人郑某某转账钱款,被骗5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上述共计骗取钱款合计23060元并用于个人消费。至2020年8月8日止,被告人郑某某已返还被害人刘某某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郑某某已返还被害人高某某5000元,承诺分七个月返还余款1306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收条、赔偿谅解协议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钱财,金额共计人民币23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瑛

检察官助理  沈森河

2020年8月18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662123****。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