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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72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5日,被害人黄某某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系被告人郑某某帮忙将二十万元港币兑换成人民币并汇到内地账户。经黄某某授权,郑某某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贵宾会从黄某某兑码账户提现港币二十万元。数日后郑某某仍没有将款项汇入黄某某账户,且黄某某无法联系到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礼进 

2019年1120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活页2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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