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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七台河市金沙****号楼**单元****室。 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金沙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沙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5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编造自己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的谎言,并承诺短期内就能拿到驾驶证为诱饵,通过肖某某、石某某、郑某某等多人介绍,先后诈骗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72位被害人,共计诈骗人民币391,775元,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11月28 日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凭证、微信转账等;

2.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石某某、郑某某、于某某、肖某某等人证言;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荣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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