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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偃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95********,偃师市**镇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偃师市**镇**村**组。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偃师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6月22日经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偃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偃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郑某某因在网上赌博欠下较多债务无法偿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时期,其明知口罩紧缺难以购买,利用国家疫情人们对口罩的需求性,在微信朋友圈和百度贴吧发布其持有大量口罩的虚假信息,诱使多名受害人添加其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和受害人建立联系,向受害人发送从网上下载的口罩检测证、合格证、“河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信息,谎称其朋友或表哥在“河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工作,并向受害人发送从网上下载的口罩整箱包装视频,骗取受害人信任,以先付款、先排单为由骗取受害人向其转账。受害人被骗资金按照被告人郑某某要求转入到郑某某持有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后,郑某某即用该资金充值到“大好玩棋牌”(网址560.cc)赌博平台用于赌博,并用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同自己的微信号聊天,虚构上家,在受害人催其发货时,以没有口罩、监控严暂时无法发货为由拖延发货,在无法拖延时将赌博平台资金提现或骗取其他受害人资金退还给受害人,获取受害人信任以继续骗取受害人向其转账用于网络赌博。

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该手段先后骗取广东省**市**区的何某某、河南省**县**镇**村的白某某、山东省菏泽市**县**街道办**村的宋某某等十八人共计1970800元,该资金被被告人人郑某某用于网络赌博或返还其他受害人。至2月16日17时许,共计造成白某某、宋某某等七人被骗资金662250元无法挽回。后郑某某到偃师市公安局报案,虚构上家,谎称自己买口罩被骗,导致我局将该案立为“2020.02.16偃师市郑某某被诈骗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害人何某甲、白某某、宋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主体信息资料和交易值提现记录,证人计某某,詹某某、郭某某、兰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偃师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卫

                              检察员:詹向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偃师市看守所;

2、随案移交本案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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