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0********,汉族,初中,户籍地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李某某介绍,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张某甲开通位于朔城区水磨头小区14号楼2号商铺的暖气,后以打点供热公司营业厅办公人员、需要修理费、材料费、请领导吃饭等理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7500元;
2、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张某乙介绍,以给被害人兰某某开通位于朔城区世纪星城小区的暖气为由,骗取兰泽宙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为他人开通暖气,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东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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