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9〕75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至3月30日间,被告人郑某某先后两次从被害人彭某某处购买生猪共2车,再以事先商定的低于进货价格亏本销售给常州市**食品有限公司钱某甲。被告人郑某某收到钱某甲支付的货款后,两次均按事先约定的价格贴钱支付货款给被害人彭某某。
经过两次交易取得双方信任后,2019年4月1日至2日间,被告人郑某某联系常州市**食品有限公司钱某甲,商定以人民币8.4元每斤的价格向其销售两车生猪,后以人民币8.45元每斤的价格从被害人彭某某处购买生猪2车(货到后称重84980斤),要求发货给常州市**食品有限公司。后因猪太肥等原因,常州市**食品有限公司钱某甲以人民币8.35元每斤至8.4元每斤的价格共支付给被告人郑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712000元。被告人郑某某收到货款后,立即将货款转移,并以清明回家扫墓、银行不开门、没钱支付等借口拒不支付被害人彭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718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钱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人身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姣玲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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