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28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尾市**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里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后被害人谢某某、陈某某等人添加其微信购买口罩,其中陈某某购买1000个,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2500元;谢某某购买600个,微信转帐支付1825元。郑某某收款后,用空白的顺丰快递单填写事主的收货信息后拍照发给事主。2020年2月9日,上述被害人均发现没有收到快递, 且微信无法联系上郑某某。被害人谢某某华某某当天14时许报案,郑某某得知被害人谢某某华报案后,于当天至2月15日期间陆续通过支付宝分别向谢某某等被害人退回款项,全额退还给谢某某等人,退还陈某某1000元,尚某某1500元。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街道**小区**栋**号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代为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微信聊天信息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就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谢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在疫情期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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