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居住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4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得知一位名叫秦某某的微信好友急需5000个口罩后,就向对方谎称自己可以拿得到货,最后秦某某同意以3.3元一个口罩的价格向郑某某订购了5000个口罩。第二天秦某某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郑某某支付货款16500元人民币,郑某某告诉对方口罩在十天内会到货。因为郑某某本身就没有货,其就以各种理由来搪塞秦某某。秦某某见郑某某迟迟不发货,就要求退款,郑某某因没有钱退还,就将秦某某拉黑了,并把微信聊天记录全部删除。
2、2019年5月20日,郑某某到吴川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雷克萨斯(车牌号:粤GJ****)小型汽车,然后其找了一个做假证的“捞妹”,以150元的价格由“捞妹”帮其制作了车牌号为粤GJ****小汽车的假行驶证,并于2019年10月9日将该车抵押给黄某某,向黄某某借款8万元(每月按6分计息)。到了2019年10月18日,由于郑某某需要还银行的贷款就又找黄某某多借了5万元(每月按6分计息),然后就一次性以这辆车牌号为粤GJ****的小汽车做抵押借款130000元(第一次借了80000元,第二次借了50000元,共130000元),并写了车辆借款抵押合同。2019年11月14日,因为郑某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其就将自己的本田汽车(车牌号:粤G8****)抵押给黄某某,借了9万元并他签订了借款合同(每月按6分计息)。2020年1月2日郑某某在吴川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又租了一辆车牌号雷克萨斯的小汽车(车牌号:粤GV****),然后以同样的方法找“捞妹”伪造了该小汽车的假行驶证,之后将该小汽车(车牌号:粤GV****)抵押给黄某某借了5万元(每月按6分计息)。因郑某某每月需支付高额借款利息和租车费用,但其没有钱来偿还这些费用,2020年1月23日郑某某就骗朋友李某某谎称要租车给别人做婚车赚差价,之后就让朋友李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在赤坎区**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了一辆宝马牌小汽车(车牌号码:粵QG****),然后以同样的方法找“捞妹”伪造了该小汽车的假行驶证,之后郑某某就将该宝马牌小汽车(车牌号码:粵QG****)抵押给黄某某,并在黄某某处将其的本田小汽车(车牌号:粤G8****)换了回来。经核实,郑某某以租赁小汽车后再伪造该小汽车行驶证去做抵押的方式诈骗了黄某某共2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租赁合同、伪造的行驶证、抵押合同;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秋德
检察官助理:潘燕霞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电子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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