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居委**号,住广东省东莞市**公寓**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邓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并进行了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于通过在抖音、咸鱼等网络平台上,向不特定人员发布有手机销售的虚假信息,在收取交易款后拉黑对方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骗得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人民币400元;
2.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人民币800元;
3.2020年2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郑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何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人民币共计2150元;
4.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得居住于本市南沙区的被害人黄某甲通过微信向其支付人民币800元;
5.2020年2月26日至27日,被告人郑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黄某乙通过微信向其支付人民币共计1550元;
6.2020年2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郑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秦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人民币共计1400元。
2020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向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损失未能全部挽回,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凌锋
检察官助理 胡云宝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12册;
3.认罪认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郑某某所有苹果牌iPhone8手机1部、银行卡2张,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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