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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现住敦化市**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敦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以帮孙某某办理沙场手续为由,多次骗取孙某某共计人民币119万元,赃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案发前,郑某甲已归还孙某某人民币52万元,尚有人民币67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转账明细、录音光盘、手机录音文字版、借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吉林省代收罚没款票据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民生银行交易凭条、出入境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关于龙蒲高速LPTJ08标段征用临时取土场用地申请、办案说明、关于龙井至大蒲柴河高速公路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函、微信聊天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

(2证人迟某某、李某甲、吕某甲、吕某乙、崔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郑某乙、李某乙、谭某某、沈某某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供述与辩解;

(5询问视频;

(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嵬嵬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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