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被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16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多家公司内,虚构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谎称需要高价租用对方厂房的手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随即向各被害人骗取香烟,并骗取对方高价购买假冒空调、发电机等物品。被告人郑某某共计实施诈骗作案4起,骗得被害人陆某某、邓某某等4人现金、香烟等物,共计折合价值人民币5165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退清赃款,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陆某某以人民币10000元的高价购买其提供的假冒空调2台,以及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软中华香烟5条。
2.2018年9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有限公司旁的一空置房,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邓某某以人民币10000元的高价购买其提供的假冒空调2台,以及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软中华香烟10条。
3.2018年9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常州**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以人民币6000元的高价购买其提供的假冒空调2台。
4. 2018年9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屈某某以人民币8000元的高价购买其提供的冒牌发电机2台,以及价值人民币4650元的硬壳天叶黄金叶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汝阳杜康酒2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雯琪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