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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7〕62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6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西平县****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1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7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带领赵某某等人在西平县**乡***村委*庄李某某家建房时,赵某某被倒塌的院墙砸伤,后在西平县红山医院治疗。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郑某某明知赵某某的治疗费用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便冒充赵某甲的名字在西平县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患者承诺书上签署了“此次住院无第三方赔偿,愿意承担法律责任”,骗取国家新农合医保基金21480元,被告人郑某某在西平县红山医院给赵某某交2000元住院押金后,将剩余的19480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新农合报销资料、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冯某某、赵某某、赵某甲、李某某、杨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杜某某、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文检鉴定书、手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东亚

2017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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