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青松,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路东**号。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2月2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青松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郑青松与被害人彭某某结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随后,被告人郑青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请领导吃饭送礼需要花钱、产品出问题需要赔偿外商、贷款需要走关系等事由,先后多次从被害人彭某某处骗借资金合计人民币81 000元。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郑青松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二份、微信、支付宝收款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农业银行流水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人口信息;
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青松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青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青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郑青松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青松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被告人郑青松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青松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宁吟
代理检察员:邓佑娟
附:
1.被告人郑青松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证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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