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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90********,汉族,高中文化,淘宝运营,住嵊州市**镇**村**号。因盗窃于2010年11月1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网络上冒充女性,后与裘某某加为微信好友,并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做生意缺钱、母亲住院等多种理由,分多次从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1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裘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等工作性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用隐瞒真相、编造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郑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芳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住嵊州市**镇**村**号,电话138680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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