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乡**村**村**号(暂住杭州市西湖区**住宅区**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社交软件“积目”,虚拟女性“余某某”的身份搭识被害人卢某某,在微信上通过变声软件,以交友谈恋爱为名博得被害人卢某某信任,后在本市西湖区登新公寓以外婆去世需要路费、丧葬费以及没钱吃饭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卢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共计9300元,其中: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郑某某以外婆去世需要借回老家路费为由,诱使被害人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以借外婆丧葬费为由,诱使被害人卢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4000元。
2019年5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以没钱吃饭为由,诱使被害人卢某某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转账人民币100元。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以没钱吃饭为由,诱使被害人卢某某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转账人民币共计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卢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宏
检察官助理:季青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84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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