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70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网上结识被害人孙某某后,虚构自己是英国留学生、“富二代”等身份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信任,以自己生病没钱去医院、给被害人孙某某转账英镑后自己没钱吃饭、没钱购买回国机票、寄礼物需要邮费、过关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共计529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证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菁菁
检察官助理:王斯嘉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