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微信(微信号yy25****,昵称“赴**”)在网上发布虚假招嫖信息,如被害人添加其微信联系,郑某某便谎称可以提供上门性服务,以交纳嫖资、保证金等为由,骗被害人以微信转账或微信发红包的方式转款给其提供的收款微信账户,后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任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r0507w****)添加了郑某某的微信,郑某某谎称可以提供上门性服务,让任某某以交纳嫖资、保证金等为由,骗任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郑某某分别转款488元、1000元、1000元,共计人民币2488元。得手后,郑某某将得款花光。
2.2018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wxid_x53b5f3hol****)添加了郑某某的微信,郑某某谎称可以提供上门性服务,让吴某某以交纳嫖资等为由,骗吴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郑某某转款人民币600元。得手后,郑某某将得款花光。
3.2018年8月7日凌晨零时许,被害人芦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w1569385****)添加了郑某某的微信,郑某某谎称可以提供上门性服务,让芦某某以交纳嫖资、保证金等为由,骗芦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郑某某转款588元,以微信发红包的方式向郑某某分别转款200元、200元、200元、200元,共计人民币1388元。得手后,郑某某将得款花光。
2019年4月22日9时许,郑某某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向该局上交退赔款人民币85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个人自述材料、微信交易截图;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三次,共计人民币44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余建波
检察官助理:吴阁廷
书 记 员:蔡小香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8955****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涉案款85660元(暂存儋州市公安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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