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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杭州**教育集团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街**栋**楼**室。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10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临时羁押,同月25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1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郑某某与章某某(已判决),商定在宜都市陆城开房间组局打牌(“滚筒子”),郑某某从中抽水盈利,章某某利用作弊设备赢钱,并约定赢得的钱“师傅”分50%,郑某某和章某某各分25%。之后章某某联系杨某某(已判决),由杨某某联系安装作弊设备的郭某某(已判决);郑某某、张某邀约刘某某等人参与打牌,当日19时37分,郑某某以张某、舒某某的名义在宜都市“厚德苑”小区的茉莉花开酒店开了323房间,章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随后抵达酒店,郭某某将带有磁铁的骰子、控制器等设备安装在麻将机上,并在麻将上划上不同刮痕以便识别筒子数,安装完毕后一行人离开房间。23时许牌局开始,章某某带着20000元本金(人民币,下同)上场打牌,刘某某坐在章某某对面,郭某某在一旁观察牌面情况,并利用遥控器控制骰子点数,协助章某某拿到大牌,章某某将赢得的现金以万为单位交给杨某某保管,杨某某经手的现金共有60000元,其中40000元交给与章某某同行的曹某某保管,20000元杨某某自行保管。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某发现麻将上有划痕而识破郑某某等人,搜走了章某某桌面上的现金20000元、郭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4700元以及郑某某的抽水,此时曹某某、杨某某已经离开酒店房间。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郑某某处扣押30000元发还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勘验、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梅元松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都市**街**栋**楼**室,联系电话1597270****、1737172****(保证人陈某某电话1387256****)。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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