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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区**镇,住甘肃省武威市**区**镇**村**组**号。2016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2018年8月又犯诈骗罪,被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撤销缓刑,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天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于2017年2月相识,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自己不通过考试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其在武威市车管所认识人可以不通过考试办理驾驶证。之后被害人刘某某将马某甲、马某乙二人介绍给被告人郑某某办理驾驶证,并且向被告人郑某某支付马某甲等二人办理驾驶证的费用人民币7000元。后马某甲、马某乙二人不再办理驾驶证并要求退款。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协商将收取的7000元作为被害人刘某某后续办理驾照人员的费用,之后被害人刘某某又将贾某某、马某丙、牛某某、孔某某四人介绍给被告人郑某某办理驾驶证,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郑某某转账6000元,通过无卡存款给被告人郑某某建行卡存款5000元,共计180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的费用。后被告人郑某某未给贾某某、马某丙、牛某某、孔某某四人办成,也未向被害人刘某某退还已收取的18000元,将诈骗所得的18000元用于其本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在原判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斌

检察官助理:何良全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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