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689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号**幢**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14日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2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认识后,谎称自己是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总行的员工,以提供银行优质客户名单、做“冲贷”业务、帮忙调进农商行工作等理由,2018年9月至11月累计骗取刘某甲273300元。案发前,郑某某以返还收益等理由累计向刘某甲转账11万余元,案发后郑某某退还刘某甲16万余元,将诈骗所得款项全部还清。
2019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认识后,谎称自己是工商银行的员工可以高息放贷获利、可购买银行的拍卖房后卖出赚钱、合伙开贷款公司等理由,2019年3月至6月累计骗取胡某某投资款、购房款等共计1388553元。案发前,郑某某以返还利息等理由累计向胡某某转账367159元。
2019年7月,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乙认识后,谎称自己开设了金融公司,以帮刘某乙理财获取高额利息、购买银行拍卖房、保证资金安全等理由,2019年7月至9月累计骗取刘某乙投资款、购房款、卖车款等共计1055770元。案发前,郑某某以返还利息等理由累计向刘某乙转账304700元。
2018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认识后,谎称自己是重庆农商行的员工从事贷款审批工作,以帮周某某贷款需要资料费、红包费、贷款保证金等理由,2019年10月累计骗取周某某53500元。案发前,郑某某因周某某没钱周转向其转账4400元。
2019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认识后,谎称自己是工商银行的员工,以帮樊某某理财获取利息为由,2019年10月至11月累计骗取樊某某228800元。案发前,郑某某以返还利息等理由转账1.6万余元给樊某某。
2019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秦某某认识后,谎称自己是工商银行的员工,虚构自己有一中石油公司的朋友,以帮秦某某低价购买6台全新原封苹果11promax手机、信用卡逾期等理由,骗取秦某某52700元。案发前,郑某某还款7700元给被害人;案发后,郑某某为减轻处罚,还款45000元给被害人。
被告人郑某某将骗得的被害人刘某甲、胡某某、刘某乙、周某某、樊某某、秦某某的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消费等。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在本市江北区住处被南岸区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郑某某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流水、聊天截图、收条、情况说明、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胡某某、刘某乙、周某某、樊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鄂 明
检察官助理 漆三川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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