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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刑检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在长春市二道区东城名郡小区“西安肉夹馍饭店”内,被告人郑某某谎称能给被害人任某某办理承包吉林省**矿业有限公司的保洁业务及能为其儿子安排工作,多次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共75,0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双方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娇某某、闫某某、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萌茁

2019年5月31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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