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51991********,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谎称能够帮助周某某代理游戏外挂,骗取该周信任,后虚构代理该项目需要投钱的事实,骗取周某某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传唤到案,并于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周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尚洪剑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