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住**镇**村**组**号。曾因敲诈勒索,于2016年7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阿林”、“阿东”(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何某某(已判决)密谋以碰瓷方式实施诈骗,由“阿东”负责在前方确定目标车辆后通知“阿林”等人,“阿林”负责驾驶一辆大众牌小轿车假装在目标车辆前方缓慢行驶,等到目标车辆试图超车时,何某某和郑某某驾驶自行车假装撞上目标车辆,后何某某和郑某某以受伤需要治疗为由对车主实施诈骗。查明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3月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阿林”、“阿东”、何某某来到本市**镇**村**城后门一路边,通过上述手段诈骗了被害人张某甲3000元。
二、2019年3月11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阿林”、“阿东”、何某某来到本市**镇**花园附近路段,通过上述手段诈骗了被害人张某乙12000元。
三、2019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阿林”、“阿东”、何某某在本市**镇**路**厂后门路段,通过上述手段诈骗了被害人韦某某10000元。
2019年8月25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酒店**楼一房间抓获被告人郑某某。破案后,被骗款项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张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冰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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