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890号

被告人郑某某(自报),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镇,2013年8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郑某某结识被害人潘某某,在双方交往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谎称自己曾是上海市黄浦区政府的工作人员,其父亲是上海市黄浦区现任副区长。2018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借口有人拍摄了其与被害人潘某某在一起的性爱视频勒索财物,以提供钱财交纳勒索款为由,多次向被害人潘某某索取钱款56422元。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五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依法扣押的手机1部,已发还。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