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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诈骗案)_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21988********,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相识,后发展为情侣关系。2019年7月9日至8月10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赵某某以优惠价格购买车辆,陆续向其索要定金、购置税等费用。被害人赵某某在其居住的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小区及工作的**足疗会所先后通过转账方式将人民币123000元交给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将上述购车款用于归还赌债和日常开销。2019年8月中旬,经被害人赵某某索要,被告人郑某某将人民币42000元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账单详情照片,抓获经过,涉案人员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志恒

202043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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